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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底和前科,是不相等的概念!


1.案底」:司法機關目前設置有「刑案資料查註紀錄」系統,僅限司法人員才可以查閱。

而只要曾因糾紛涉入過刑事程序,不管是在檢察官的偵查階段就做出行政簽結、不起訴處分、緩起訴處分;或是檢察官起訴之後,進入到刑事庭法院為有罪、無罪、緩刑判決等,這些資訊都會記錄在「刑案資料查註紀錄」中,以作為司法機關的參考。因此只要曾有過刑事糾紛,而進入過刑事程序的,就會有所謂的案底。

 

2.前科」:則是指科「刑」紀錄。也就是經由刑事庭法官做出有罪判決,科予拘役、罰金、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或死刑的宣告,才算是有前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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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七年級律師說故事~光「明」的「恩」典^o^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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