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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「吳律師,『聲請分別財產制』是什麼意思?為什麼我太太也會被告?現在我們要怎麼辦?」王先生急躁的問。

 這個要簡單的說明一下台灣的制度。目前台灣多數的夫妻都沒有到法院登記另行約定的『夫妻財產制』。因此,法律規定這些沒有登記的人就適用『法定財產制』的規定(民法第1005條),也就是夫妻各別的債務,要拿自己的財產還給債權人,所以原則上,丈夫的債權人是不能找妻子(甚至子女)要求幫忙還丈夫的債務(民法第1023條第1項)!」

    但是有一種情形是例外!當夫妻離婚、自行向法院登記雙方選擇的夫妻財產制,或是『由債權人向法院聲請,把債務人的『夫妻財產制』從『法定財產制』改成『分別財產制』(民法第1011條)。這三種情形,夫妻的財產都要各別結算金額出來,而財產比較少的那一方,可以向對方請求,彼此結婚後所取得的財產的『差額』要平均分配!(民法第1030條之1)』

    在你們的案子裏,債權人他聲請『分別財產制』之後,他就可以用債權人的身分,代替財產比較少的王先生,向王太太請求,王太太財產比王先生多的部份,要平均分配!(民法第242條)」

    「因為『夫妻財產制』是規範夫妻彼此財產關係的制度,涉及到夫妻兩個人,所以要從『法定』改為『分別財產制』當然會把夫妻兩個人都牽扯進來。」

    聽完解釋之後,從王先生的表情,可以看出他有比較理解為什麼債權人會把王太太也告進來,也知道為什麼對方要這麼做的原因!

    「那吳律師,我現在要怎樣保護我的財產!?」一直在旁邊沉默不語的王太太說話了。

*******

    從結婚前一直到婚後,王太太一直都在工作當個職業婦女。在大家庭中長大的她,八個兄弟姊妹加父母,十個人每天都要吃飯,也為了吃飯,她也從小就在家裡的工廠幫忙,但錢似乎總是不那麼夠用!因此父母親為了錢而爭吵的場景,並不少見。所以王太太總是謹記著「一定要努力工作存錢,我不想和父母親一樣,也為了錢而爭吵煩惱。」

    十多年前,王先生的公司倒閉後,因為名下不敢有財產,怕被債權人查到就會被拿去還債,王先生做著打零工、發海報、當路邊舉牌人的工作,每個月賺點零錢花用,雖然不至於人整個垮下來,但因為事業重心沒了,又擔心債權人找上門來,人變得比較神經質。

    而王太太憑著自己的工作收入,還有從年輕時和朋友做標會、保險…等累積的投資,與對兒女和王先生的愛,這十多年來,也就這麼堅定的和王先生牽手一路走過來了。但這次債權人直接找上門來,又「文攻、武嚇」兼用,讓王太太也開始擔心,自己的老本,到底還保不保得住!?

註:現行民法已刪除第1011條之規定,惟基於本則故事除法律部分外,亦想分享此則故事背後該家庭之家人互動所給本人之感觸,故仍保留本篇故事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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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他們的故事

    叮咚!叮咚!」,門鈴聲響起,王先生走向對講機去應門,拿起話筒,他回了一聲「喂?」。對講機那頭回答:「是王OO先生嗎?有您的包裹。」王先生的心理頓時起了疑問?

    王先生在大專就學時,就到A公司半工半讀,畢業後也繼續留在A公司任職,一路埋頭苦幹的升到經理,王先生也對這位他從學生時代起就開始追隨的「伯樂」老闆十分信任。但在十多年前,A公司因老闆轉投資而經營不善,王先生基於對老闆的人情壓力,當A公司週轉借款的保證人,但A公司還是沒有撐過那次危機而倒閉……A公司倒閉後,王先生也被連累欠債,他為避免家人有不必要的黑道、白道麻煩找上門,就把自己的戶籍地遷到朋友家,多年來他也小心留意,不要曝光自己居住的地址。因此居然會有包裹送到家裡來,並指定收件人是自己,王先生感到十分納悶!

    對方聽王先生沒有回應,便補了一句「是來自花蓮的包裹喔!應該是您的朋友寄的。」王先生想,之前過年訪友時,的確有跟朋友提過,自己還住在原來的地方,頓時卸下心防,回應說:「你等一下,我馬上下去拿。」

    王先生下樓開門後,只看到兩名黑衣人站在公寓門口,沒有包裹、也沒有郵局或貨運公司的車子,且從穿著看來,這兩人沒有穿制服,氣質也完全不像是郵局或貨運公司的人,王先生心裡頓時起了警戒心,腦海裡想著「要往回跑」!

    王先生還沒來得及跑,兩名黑衣人就圍上來。「你是王oo先生嗎?我們是oo資產管理公司的。」其中一名較高瘦的黑衣人說。「資產管理公司?那不就是俗稱的討債公司,那和幾年前A公司欠下的錢有關嗎?」,王先生心裡正想著。比較壯的黑衣人隨即拿出一張本票,對王先生說,「這是oo公司當初借錢開的本票,你有當連帶保證人。你看,這裡有你的名字!現在債權在我們身上啦,這筆錢沒有還,那你現在打算怎麼處理?」這時較高的黑衣人剛好去旁邊點菸,王先生見他們來者不善,兩名黑衣人之間又剛好露出有空隙,王先生趕緊溜上樓,把門鎖上,並且「報警!有人恐嚇取財!」

    報警後,員警來到現場,把兩名黑衣人和王先生都帶回派出所,聽完雙方說明後,員警表示:「這件事原則上是屬於民事糾紛,請他們再談談要怎麼解決!」。但在王先生的堅持下,員警先把這兩名黑衣人的資料都登記下來備案。王先生從警局離開後,發現對方還有派人在住家巷口「跟監」,王先生便把住家對外窗戶關上,定時觀察外面的動靜,一直等到當天凌晨12點多,跟監的人似乎「撤哨」之後,王先生懷著從下午開始就七上八下的心情,帶著一家大小連夜搬到朋友家,想說先避一避鋒頭再說。

    而黑衣人因為資料被登記,人又被王先生跑了,用「武」的手段沒達到預期的效果,所以改採「文」的手段。幾天後,王先生的兒子回家察看對方還有沒有在跟監時,卻在信箱看到法院寄來的「開庭通知書」,案由上寫著「宣告分別財產制」。心煩氣燥的王先生一家於是透過朋友找上律師,向律師說明前面整個經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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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大家補習時,也要留意關於著作權法的問題喔!

分享一下,有位網友遇到的問題與處理方式,給大家參考^^
 

問題:

律師:

我不知道該怎麼辦....關於著權的問題

1.請問如果補習班的學生於現場上課時,MP3錄音筆錄音後燒成光碟,是否有違反著作權或違法重製???

2.如果該學生在上完課後,於網路上賣出,該錄音,是否有違法??第三購買人是否有所有權???

3.如果該第三購買人,於網路上在轉賣出是否違法??

4.該補習後來將該上課內容,製成正版光碟出售,那上補習班的學生上課自行錄音的是否有可能成立重製要件??

5.是否有新舊法之分或修法前後之分???

7.因為我有把該檔案,另外復製一份從網路上賣出,因而被告重製.我是否有權可以重製這一份光碟..如果我被告成立會有什麼的下場???

6.還有我現在現有的證據只有,錄音內容,因為是上課學生自行錄製的,所以有錄音筆放罝桌上時聲罝聲,翻書聲及因電力不足的於上課時突然中斷換電池,而把檔案分成二個的情況,這個和正式出版光的有差而己,不知道我還能能怎樣處.

因為現在成了被告,心理相當的難過,,希望有人可以幫我....謝謝 

回覆:

1.
學生在現場上課時,MP3錄音筆錄音燒成光碟之後又在網路上賣出,是違反著作權法重製權的!

2.第三人可以有他買的光碟的所有權,但是他並沒有錄音的著作權,所以他在網路上賣出,也是違反著作權法散布權!

3.即使補習班後來有將上課內容,製成正版光碟出售,

但就上補習班的學生上課自行錄音部分,仍然成立侵害重製權,除非他只是錄了自己聽,沒有另外散布出去!

4.你可以和補習班以及上課的老師談和解(和解金額大致用你賣出的光碟有多少片、獲利多少,每一片補習班本身賣多少,去衡量合理的金額),並簽和解書與撤回告訴狀,之後你把和解書與撤回告訴狀給檢察官看,請檢察官給你緩起訴的改過自新機會!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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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底和前科,是不相等的概念!


1.案底」:司法機關目前設置有「刑案資料查註紀錄」系統,僅限司法人員才可以查閱。

而只要曾因糾紛涉入過刑事程序,不管是在檢察官的偵查階段就做出行政簽結、不起訴處分、緩起訴處分;或是檢察官起訴之後,進入到刑事庭法院為有罪、無罪、緩刑判決等,這些資訊都會記錄在「刑案資料查註紀錄」中,以作為司法機關的參考。因此只要曾有過刑事糾紛,而進入過刑事程序的,就會有所謂的案底。

 

2.前科」:則是指科「刑」紀錄。也就是經由刑事庭法官做出有罪判決,科予拘役、罰金、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或死刑的宣告,才算是有前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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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某天,我在享用我的美味午餐時,忽然接到一通電話問:「MANAE,我和人家發生車禍擦撞,他說要告我過失傷害,那這樣我會不會留下前科?將來是不是就不能申請良民證了?」

 

良民證是什麼?是政府發的好人卡嗎?

 

    良民證是由警察局出具的,它的正式名稱是「警察刑事紀錄證明」

當求職者應徵如保母、保全、計程車司機等職位時,常會遇到雇主要求提供;或是一般辦理某些簽證或移民手續時亦有可能需要出具。

 

那麼,是否發生過法律上糾紛是否就一定無法取得良民證呢?

    參考警察局出具良民證的標準:「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」

第6條:「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;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。

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,不予記載:

一、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。

二、受緩刑之宣告,未經撤銷者。

三、受拘役、罰金之宣告者。

四、受免刑之判決者。

五、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。

六、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。」

 

    因此,原則上必須進入到「刑事」法院的「法官」(檢察官不算喔)所做的「確定」(若還在審判中還未定讞就不算)判決,內容為「有罪」並且受「有期徒刑以上」之判決才不能取得良民證(就是說警察局出具的文件上,會有刑事案件紀錄),緩刑被撤銷的亦無法取得。

 

    如果是法院的有罪判決,但內容是拘役、罰金宣告,或是受緩刑宣告且沒有被撤銷,那麼就可以取得良民證了!

 

    那麼,良民證要怎麼申請呢?

參考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的網站內容:http://www.tcpd.gov.tw/

「我想申請良民證(刑事紀錄),但無法親自去辦理或領件?

若您於市民e點通網站申辦良民證,請於規定之領件期限前(遇例假日順延一天)撥冗至本局領取「警察刑事紀綠證明書」。請攜帶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及影本,【非本人領件,委託他人領件須另檢附委託書 (委託書需有申請人簽名或蓋章),受委託人請攜帶身分證】,工本費每份新台幣100元,請於領件期限前至本局領件櫃檯領取。本局地址:臺北市延平南路96號領件櫃檯(捷運西門站5號出口), 領件時間:星期一至星期五08:30-17:00 。例假日休息。
若您仍有相關疑問,請電洽警察局外事科詢問

(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,電話:02-23817494)」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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