某天,我在享用我的美味午餐時,忽然接到一通電話問:「MANAE,我和人家發生車禍擦撞,他說要告我過失傷害,那這樣我會不會留下前科?將來是不是就不能申請良民證了?」
良民證是什麼?是政府發的好人卡嗎?
良民證是由警察局出具的,它的正式名稱是「警察刑事紀錄證明」。
當求職者應徵如保母、保全、計程車司機等職位時,常會遇到雇主要求提供;或是一般辦理某些簽證或移民手續時亦有可能需要出具。
那麼,是否發生過法律上糾紛是否就一定無法取得良民證呢?
參考警察局出具良民證的標準:「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」
第6條:「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;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。
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,不予記載:
一、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。
二、受緩刑之宣告,未經撤銷者。
三、受拘役、罰金之宣告者。
四、受免刑之判決者。
五、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。
六、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。」
因此,原則上必須進入到「刑事」法院的「法官」(檢察官不算喔)所做的「確定」(若還在審判中還未定讞就不算)判決,內容為「有罪」並且受「有期徒刑以上」之判決才不能取得良民證(就是說警察局出具的文件上,會有刑事案件紀錄),緩刑被撤銷的亦無法取得。
如果是法院的有罪判決,但內容是拘役、罰金宣告,或是受緩刑宣告且沒有被撤銷,那麼就可以取得良民證了!
那麼,良民證要怎麼申請呢?
參考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的網站內容:http://www.tcpd.gov.tw/
「我想申請良民證(刑事紀錄),但無法親自去辦理或領件?
若您於市民e點通網站申辦良民證,請於規定之領件期限前(遇例假日順延一天)撥冗至本局領取「警察刑事紀綠證明書」。請攜帶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及影本,【非本人領件,委託他人領件須另檢附委託書 (委託書需有申請人簽名或蓋章),受委託人請攜帶身分證】,工本費每份新台幣100元,請於領件期限前至本局領件櫃檯領取。( 本局地址:臺北市延平南路96號領件櫃檯(捷運西門站5號出口), 領件時間:星期一至星期五08:30-17:00 。例假日休息。
若您仍有相關疑問,請電洽警察局外事科詢問
(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,電話:02-23817494)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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