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吳律師,『聲請分別財產制』是什麼意思?為什麼我太太也會被告?現在我們要怎麼辦?」王先生急躁的問。
「這個要簡單的說明一下台灣的制度。目前台灣多數的夫妻都沒有到法院登記另行約定的『夫妻財產制』。因此,法律規定這些沒有登記的人就適用『法定財產制』的規定(民法第1005條),也就是夫妻各別的債務,要拿自己的財產還給債權人,所以原則上,丈夫的債權人是不能找妻子(甚至子女)要求幫忙還丈夫的債務(民法第1023條第1項)!」
「但是有一種情形是例外!當夫妻離婚、自行向法院登記雙方選擇的夫妻財產制,或是『由債權人向法院聲請,把債務人的『夫妻財產制』從『法定財產制』改成『分別財產制』(民法第1011條)。這三種情形,夫妻的財產都要各別結算金額出來,而財產比較少的那一方,可以向對方請求,彼此結婚後所取得的財產的『差額』要平均分配!(民法第1030條之1)』
「在你們的案子裏,債權人他聲請『分別財產制』之後,他就可以用債權人的身分,代替財產比較少的王先生,向王太太請求,王太太財產比王先生多的部份,要平均分配!(民法第242條)」
「因為『夫妻財產制』是規範夫妻彼此財產關係的制度,涉及到夫妻兩個人,所以要從『法定』改為『分別財產制』當然會把夫妻兩個人都牽扯進來。」
聽完解釋之後,從王先生的表情,可以看出他有比較理解為什麼債權人會把王太太也告進來,也知道為什麼對方要這麼做的原因!
「那吳律師,我現在要怎樣保護我的財產!?」一直在旁邊沉默不語的王太太說話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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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結婚前一直到婚後,王太太一直都在工作當個職業婦女。在大家庭中長大的她,八個兄弟姊妹加父母,十個人每天都要吃飯,也為了吃飯,她也從小就在家裡的工廠幫忙,但錢似乎總是不那麼夠用!因此父母親為了錢而爭吵的場景,並不少見。所以王太太總是謹記著「一定要努力工作存錢,我不想和父母親一樣,也為了錢而爭吵煩惱。」
十多年前,王先生的公司倒閉後,因為名下不敢有財產,怕被債權人查到就會被拿去還債,王先生做著打零工、發海報、當路邊舉牌人的工作,每個月賺點零錢花用,雖然不至於人整個垮下來,但因為事業重心沒了,又擔心債權人找上門來,人變得比較神經質。
而王太太憑著自己的工作收入,還有從年輕時和朋友做標會、保險…等累積的投資,與對兒女和王先生的愛,這十多年來,也就這麼堅定的和王先生牽手一路走過來了。但這次債權人直接找上門來,又「文攻、武嚇」兼用,讓王太太也開始擔心,自己的老本,到底還保不保得住!?
註:現行民法已刪除第1011條之規定,惟基於本則故事除法律部分外,亦想分享此則故事背後該家庭之家人互動所給本人之感觸,故仍保留本篇故事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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