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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「吳律師,『聲請分別財產制』是什麼意思?為什麼我太太也會被告?現在我們要怎麼辦?」王先生急躁的問。
 這個要簡單的說明一下台灣的制度。目前台灣多數的夫妻都沒有到法院登記另行約定的『夫妻財產制』。因此,法律規定這些沒有登記的人就適用『法定財產制』的規定(民法第1005條),也就是夫妻各別的債務,要拿自己的財產還給債權人,所以原則上,丈夫的債權人是不能找妻子(甚至子女)要求幫忙還丈夫的債務(民法第1023條第1項)!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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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業法律顧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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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他們的故事
    「叮咚!叮咚!」,門鈴聲響起,王先生走向對講機去應門,拿起話筒,他回了一聲「喂?」。對講機那頭回答:「是王OO先生嗎?有您的包裹。」王先生的心理頓時起了疑問?
    王先生在大專就學時,就到A公司半工半讀,畢業後也繼續留在A公司任職,一路埋頭苦幹的升到經理,王先生也對這位他從學生時代起就開始追隨的「伯樂」老闆十分信任。但在十多年前,A公司因老闆轉投資而經營不善,王先生基於對老闆的人情壓力,當A公司週轉借款的保證人,但A公司還是沒有撐過那次危機而倒閉……A公司倒閉後,王先生也被連累欠債,他為避免家人有不必要的黑道、白道麻煩找上門,就把自己的戶籍地遷到朋友家,多年來他也小心留意,不要曝光自己居住的地址。因此居然會有包裹送到家裡來,並指定收件人是自己,王先生感到十分納悶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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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大家補習時,也要留意關於著作權法的問題喔!
分享一下,有位網友遇到的問題與處理方式,給大家參考^^
 

問題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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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底和前科,是不相等的概念!




1.案底」:司法機關目前設置有「刑案資料查註紀錄」系統,僅限司法人員才可以查閱。


而只要曾因糾紛涉入過刑事程序,不管是在檢察官的偵查階段就做出行政簽結、不起訴處分、緩起訴處分;或是檢察官起訴之後,進入到刑事庭法院為有罪、無罪、緩刑判決等,這些資訊都會記錄在「刑案資料查註紀錄」中,以作為司法機關的參考。因此只要曾有過刑事糾紛,而進入過刑事程序的,就會有所謂的案底。


 2.「前科」:則是指科「刑」紀錄。也就是經由刑事庭法官做出有罪判決,科予拘役、罰金、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或死刑的宣告,才算是有前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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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   某天,我在享用我的美味午餐時,忽然接到一通電話問:「MANAE,我和人家發生車禍擦撞,他說要告我過失傷害,那這樣我會不會留下前科?將來是不是就不能申請良民證了?」 良民證是什麼?是政府發的好人卡嗎?     良民證是由警察局出具的,它的正式名稱是「警察刑事紀錄證明」當求職者應徵如保母、保全、計程車司機等職位時,常會遇到雇主要求提供;或是一般辦理某些簽證或移民手續時亦有可能需要出具。 那麼,是否發生過法律上糾紛是否就一定無法取得良民證呢?    參考警察局出具良民證的標準:「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」第6條:「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;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。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,不予記載:一、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。二、受緩刑之宣告,未經撤銷者。三、受拘役、罰金之宣告者。四、受免刑之判決者。五、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。六、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。」     因此,原則上必須進入到「刑事」法院的「法官」(檢察官不算喔)所做的「確定」(若還在審判中還未定讞就不算)判決,內容為「有罪」並且受「有期徒刑以上」之判決才不能取得良民證(就是說警察局出具的文件上,會有刑事案件紀錄),緩刑被撤銷的亦無法取得。     如果是法院的有罪判決,但內容是拘役、罰金宣告,或是受緩刑宣告且沒有被撤銷,那麼就可以取得良民證了!     那麼,良民證要怎麼申請呢?參考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的網站內容:https://www.tcpd.gov.tw/

「我想申請良民證(刑事紀錄),但無法親自去辦理或領件?若您於市民e點通網站申辦良民證,請於規定之領件期限前(遇例假日順延一天)撥冗至本局領取「警察刑事紀綠證明書」。請攜帶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及影本,【非本人領件,委託他人領件須另檢附委託書 (委託書需有申請人簽名或蓋章),受委託人請攜帶身分證】,工本費每份新台幣100元,請於領件期限前至本局領件櫃檯領取。本局地址:臺北市延平南路96號領件櫃檯(捷運西門站5號出口), 領件時間:星期一至星期五08:30-17:00 。例假日休息。
若您仍有相關疑問,請電洽警察局外事科詢問
(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,電話:02-23817494)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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